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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机制(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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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机制篇1

我市作为全省重点林区之一,森林防火工作线长面广,形势严峻。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几年来,我市在森防实践中创新工作机制,在充分探索、试行的基础上,今年秋防在全市全面建立起“两个机制、五个系统”的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即:火源管理机制、防扑火保障机制,网格化指挥系统、防火通信系统、观察瞭望系统、林火阻隔系统和防火稽查系统,推动了森防工作步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两个机制防控有力

为建立严格有效的火源管理机制,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的火源管理及其他火灾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加大宣传的力度,对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林区居民和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执行了联防和入山登记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检查巡护制度、封山护林制度,强化对重点部位的管理,针对重点时段采取人盯人、封山封路、死看死守等措施,严管野外火源。

健全有力的防扑火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储备资金,并列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进入防期前,各地积极筹措资金加大防火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早落实防扑火所需资金,储备给养物资,强化扑火队伍建设,做好交通运输、气象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并对扑火机具、通讯器材、防扑火车辆、装备进行检修调试,有效提升防扑火保障水平。

二、五个系统筑起屏障

依托自然和人工构建的阻隔系统,对我市火险区进行网格化划分,建立起网格化指挥系统,实施网格化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该系统在预防方面,确保每一个区域防火责任的落实,也可凭借网格阻隔林火,实施防范。在扑救方面,可确保网格内任意一点发生火情时,科学有效调动距该点最近的扑火力量迅速实施扑救。秋防前,我市便调整完善了网格划分,在重点火险区划分市级网格12个、县级网格129个,进一步明确了扑救责任。在我市森防指挥中心、7个县(市、区)、黑河森警支队、黑河和嫩江航空护林站完成“黑河市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网格化指挥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使用,为森林防火工作搭建了科学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

建立起畅通的防火通信系统。我市以提高各县(市、区)森防超短波通信网的通信覆盖率为核心,强化了通信设备建设,加大了林区移动基站建设力度,在重点林区布设移动基站,逐步实现重点火险区移动通信全覆盖。每个县(市、区)配备一部海事卫星电话、一部通信车以强化应急通信保障。

全市已建成瞭望塔91座,形成了全覆盖的观察瞭望系统。同时,加强卫星热点监测、飞机巡护和地面巡护观察。管护人员坚持昼夜巡护检查,专业扑火队明确了每名队员的巡护职责,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市森防瞭望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盲区问题。

森林防火机制篇2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一)为有效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使林业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夕阳乡政府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对各村小组签定20**年度森林防火责任书。

一、签定两个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书

1、各村小组、支部书记与村委会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2、各村林地点、片负责人与各村小组、支部书记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目标任务

(一)林火控制指标(包括林地、山埂)

森林林火次数、活在受害率、火灾控制率实行零指标管理,只要上述三种情况发生,就按年终考核奖相应扣除。

(二)林火管理指标

1、责任制的落实和机构队伍建设

实行村小组领导负责制,层层签定责任书,各村小组组长为森林防火第一负责人,各村组必须组建一支不少于30-50人的义务扑火队,同时推行林地点、片负责落实制度。

2、森林火灾的预防

(1)召开防火户主大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认真督查各项森林防火落实情况。

(2)在村小组内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宣传工作,举办不少于一次的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刷新、更新宣传标语率达60%以上。宣传活动提倡利用广播、标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把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不做到者村委会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根据各村组的防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用火隐患,对违规用火进行严格查处。

(4)认真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及时告知户主防火的重要性,要求各组点、片林地防火负责人在防火期加大检查力度,严查火险隐患,严惩违规用火。

(5)在防火戒严期,要求各村、点、片林区负责人通讯必须保证畅通,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3、森林火灾的扑救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臵预案》,发生火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扑救。但凡发生火情,在扑救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顺畅地把火请上报村委会,各组发现火情,应按先发现、先处臵的原则及时处臵。

三、责任追究

在本年度防火期内,由于宣传、预防、扑救措施不力,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及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点片面的划分来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1、宣传力度不到位,发生重大的火情、火灾。

2、火源管理措施不力,发生重大林地火灾的。

3、扑救火灾造成1人(含1人)以上或2人重伤的。

4、出现火情,组织扑救不力,甚至推诿;后勤保障不力,延误扑火时机的。

5、村天保管护员脱岗、漏岗,在本辖区发生的火灾。

注: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田房村委会村小组:

代表:代表:

20**年12月20日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二)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效地保护我县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村、居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下列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调整充实村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和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开展防火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引导林农、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联防、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群防组织;健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各种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建立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巡山护林制度,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新机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大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认真落实《嘉陵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和《嘉陵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森林火灾预警和扑救措施。

(三)大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村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完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的生物防火林带和扑火队伍建设任务。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火灾案件的查处和火烧迹地的更新。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居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地扑灭森林火灾。辖区内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低于90%,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火灾总数的5%,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火烧迹地的更新达100%。

(五)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部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0.5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0.5其它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各村、居要按照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外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责任书的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负责组织对各村、居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通报。

三、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法人代表:

负责人:

二O**年四月五日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三)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不发生人员死亡现象。

2、不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工作责任

(一)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1、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镇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主任)担任指挥。镇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主任)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2、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要与各村(居)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好林区内各经营单位(个人)管护责任。

3、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需要。

4、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5、配备瞭望巡护队员人,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巡护报告制度。

6、成立支共人以上的森林消防中队,搞好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7、按要求完成处固定瞭望哨建设并投入使用,瞭望覆盖率达到90%以上。

8、每处瞭望哨配备对讲机、望远镜等装备和必需的取暖、床铺等生活设施。

9、每支消防中队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防火专用运兵车1辆以上,对讲机4部以上,每名消防队员人手1部进口风力灭火机、1把二、三号扑火工具、1部灭火水枪。

10、每名瞭望巡护队员、消防队员都要配备全套防火服、手机、野外作业灯、水壶等装备。

11、元旦之前,按照文件要求对所有片林完成防火隔离带的打烧工作。

(四)森林防火制度建设

12、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期内,无空岗现象。

13、对消防中队和瞭望哨队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搞好日常管理。

14、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火种进山和野外违章用火,对违章用火者坚决执行省政府四个一律的规定。

15、严格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报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6、严格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责令限期整改。

(五)其他方面

17、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介和宣传形式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面上效果良好。

18、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部门分工,发生火灾后及时启动预案,有关领导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三、责任追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评优树先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工作目标,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区森林防火工作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区人民政府:(章)

责任单位:(章)

签字人:

森林防火机制篇3

关键词:森林防火;火源控制;火灾预测预报

中图分类号:S762.2文献标识码:A

林业建设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有极大的影响,所以应该保持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林业生态管理。在对林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森林防火工作是保证森林健康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不仅关系到林业生产建设,同时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有非常重要的关系。我国在森林防火方面任务艰巨,对于林业管理的科学化,防火工作的监测预测等方面都面对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林业工作者根据林区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气候等状况,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监测预测工作,还需要在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制定完善的发展策略,使我国的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目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政策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责任制管理

森林防火是林区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关系着林区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林区周边区域的气候和环境。因此对于森林防火要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完善林区防火的领导责任制,实行政府监管、林区监护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明确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使得各部门从上到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共同实施森林防火管理细则,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序开展。

1.2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在森林防火的工作宣传中应对火源管理进行着重宣传,并结合相应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加强宣传与事实相结合,提高森林防火的危害性认识。因此,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着重突出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同时还应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火知识进行宣传。此外,还应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各级森林火灾防空部门或组织以森林防火为目的的法律法规。最后,通过森林防火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为方式,推动森林防火的意识教育,把预防为主的森林防火管理方针落到实处。

1.3依法防治火

森林防火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依据国家的防控方针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依法管理。同时格局各林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森林预防等级及防护措施,依据相应的制度进行定期的防治火排查。同时按照各林区的工作细则进行防治火工作分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行可行。

1.4严控火源

火源管理是森林防火的重要工作。首先,目前林区为了其自身的快速发展,都在进行一些持续工程的建设,这些工程的开展,增加了防火的难度,人为隐患增加。同时外来进山的人员也会给森林防火带来人为的隐患。因此对这些人为隐患源头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将防火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头,形成有效的安全防火线。其次,机械火源需要严控。机械火源主要是指运输车辆的火源进行防火,通过安装防火罩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机械火灾隐患排查。其次,对于迷信用火也应引起重视。

2目前森林防火的技术措施

2.1加强森林火灾的预报及预报的准确性

森林火灾的预测预报主要是依据天气的变化及气候的湿润情况,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它不仅是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有效措施,而且能够有利于对于火源进行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人们的防火意识和主动性。森林火灾的预测主要分为火险天气预测、火灾预测、林火预测、可燃物湿度和大气要素等。森林火险的预报必须要从实际出发,通过气象站观察林区实际的各项指标数据,从而形成更为可信和科学的评价结果。从而利用电台等方式进行火险等级通报。

2.2加强森林火灾的实时监测

森林火险的实时监测是尽早及时发现森林火情的关键。因此,森林火灾的实时监测通常利用地面巡护、望塔、飞机巡护和卫星监测4个空间层次进行监测。地面巡护主要由林区的管理员和护林员进行周期性巡护,其方式主要为骑马巡护,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排查非法入山人员,依法监管和排查火源,发现火情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森林扑救。望塔主要是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护,对火情利用罗盘望镜进行监测,及时定位森林火灾位置,并及时通报。地面巡护和望塔巡护要尽可能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管理,充分利用飞机巡护、GPS定位和卫星监测等手段,加强森林火源的自动监测。同时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数据信息库,进行地球地理信息处理系统和森林火险等级的实时自动监测,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更为科学和及时的决策。

2.3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森林防火通讯网络的建设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组成。现代化的通讯网络有利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火情的有效监控。目前森林防火通讯主要有有线和无线通讯,其通讯工具主要采取超短波和无线电台手段。而在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时,不仅要使各部门、各地区、各局间形成森林火警信息网络,还应有效的利用防火网络进行防火调度,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建成有效的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的互通和传递。

2.4建设森林火阻网

森林火阻网是森林火灾隔护的主要措施,是阻止火情蔓延的主要方式。目前森林的隔阻网络主要由生土带、林区建设公路和河流等,林区隔阻网要坚持因地布局,突出重点的主张,对大面积的林区边缘和村庄及火灾重区进行安置。并且要定期对其检修排查。

2.5加强林区公路建设

林区公路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保证扑救火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输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隔阻地表火的蔓延。因此,在林区应重点建设防火公路,形成公路防护网,这样才能使得林区防火工作具有更优势的条件,进行科学化防护。

结语

目前,林区已把森林防火工作列是全年工作的重点,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媒体及宣传手段来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大力的宣传,提高全民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森林防火的意识,使森林防火工作成为全民自觉的行为。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时准确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预测和监测,从而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保证森林资源。

参考文献

[1]万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J].森林防火,2011(4):23-25.

森林防火机制篇4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防火方针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机构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并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经营者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联防机制】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信息共享、团结互助”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订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经费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鼓励科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保险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扑火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防火规划】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资设施配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并利用现代通讯平台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结合地形地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三)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四)根据防扑火的需要建设森林防火道路;

(五)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六)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七)根据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加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危险较大的地段,由各所在责任单位负责开好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建设森林消防蓄水池。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延后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决定提前、延后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在林地及其边缘30米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每年10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公路、旅游等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展森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配套设施建设】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项目的,应当规划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库、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和监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单位责任】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者管养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红线范围内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单位或者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森林防火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林木与电信、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应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等保护区域内,因林木生长危及电信、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修剪等必要措施予以消除。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防火安排】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配备相应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扑救队伍建设与培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具体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演练。

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省负责地级以上市和重点县(市、区)、地级以上市负责县(市、区)和重点乡镇(街道办)、县(市、区)负责乡镇(街道办)和重点村(居委会)、乡镇负责村(居委会)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护林员配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每3000-5000亩林地聘用1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区域,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勘察、农事生产和各项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炼山造林50亩以下的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野外用火审批程序】生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用火申请表、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明、用火地形图,炼山或山上烧杂作业的需提交林权证等。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符合安全用火标准的,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野外用火事中监管】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用火,提前1日报告审批单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下且风力在三级以下(以下不含本级);

(二)周围开设十五米以上宽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扑火队员或护林员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黄蜂、焗蛇鼠、烧山狩猎;

(二)上坟烧纸、烧香烛;

(三)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四)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十七条【高火险区禁止野外用火】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无行为能力人监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宣传责任】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三十条【森林火险预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高火险期公告。测绘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灾专用地形图、航空图、影像图,为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提供及时准确的测绘保障。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制度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启动】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并指定现场指挥官具体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处置火情。

第三十三条【火灾扑救原则】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四条【报省森林火灾情形】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或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等的森林火灾;

(五)持续燃烧超过6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五条【县级组织指挥扑救】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较大等级以上的;

(二)威胁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的;

(三)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四)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

(五)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六)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

(七)需要动用县级以上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六条【市级组织指挥扑救】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达到重大等级以上的;

(二)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三)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

(四)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五)距省界5公里以内或发生在地市交界的;

(六)需要动用市级以上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根据实际,需要赶赴现场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省级组织指挥扑救】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持续燃烧时间达到24小时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距省界5公里以内或发生在地市交界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且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五)危及居民区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有指示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森林航空消防】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启用直升机野外移动加油扑火的,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负责直升机、运油车的安全警卫及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案查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分类】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火灾调查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信息】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森林火灾信息。

第四十三条【医疗和抚恤】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扑救费用】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五条【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四十六条【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收年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和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有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年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之一情形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野外用火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基草、烧甘蔗叶、烧果园草、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上坟烧纸、烧香烛的;

(六)烧黄蜂、焗蛇鼠、烧山狩猎;

(七)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八)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九条【毁坏防火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防火林带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执行命令、通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通告,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五十三条【非森林防火期过失引发火灾的法律责任】非森林防火期,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森林防火机制篇5

关键词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存在问题;措施;浙江苍南

中图分类号S762.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09)11-0110-01

苍南县位于浙江省最南端,东南濒临东海,西邻泰顺和福建省福鼎市毗连,北与平阳县交界,作为一个林区县,全县总人口123万人,有36个乡镇,林业用地6.8万多公顷,有林地5.5余万公顷,森林覆盖率48.6%。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情况复杂,若没有森林消防队伍则难以应对。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往往采取动员机关干部和当地老百姓一齐上的办法,既劳民伤财,又事倍功半。尽快组建林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不仅是森林防火建设的需要,也是减少森林火灾损失的重要对策。现就苍南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管理和装备上提出一些看法。

1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1999年以来苍南县在36个乡镇及各片区共设专业森林消防队1支50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6支186人,义务森林消防队26支677人,县委县政府机关森林消防队1支60人,县武警中队森林消防队1支30人,总人数1000余人。由苍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2007年经过调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认为,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扑火队应具备:居住地集中、便于召集,交通、通信发达等条件。森林消防队员要求:年龄在20~5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的青壮年与长期生活在山区的农民,居住集中接警后10min内能集合待发;责任心强、作风过硬,能吃苦耐劳。每个队员参加扑火时按天计酬,每人每天100元。县林业局为每个扑火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专业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

2.1森林消防队伍组织管理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依法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签订劳务合同,聘用期为1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及需要重新聘用。聘期内,服从县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劳务结合,平时自行安排,定期集中训练,扑火临时召集。森林消防队伍设25人为1个中队,县设森林消防大队。

2.2军事化管理

每年定期举办1~2期扑火技术培训,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森林消防队员进行队列军事化训练、实战演练、机具操作及安全防范,以增强扑火技能。并对每个森林消防队员的现场判定、操作技术、扑灭效果进行全面考核。

2.3队员专业化管理

要求队员达到“五会”,即会使用灭火机械设备、会排除灭火机械设备故障、会扑救不同林火的技术方法、会使用不同林火扑救战术、会在扑灭过程中自我保护。同时,队员必须做到“三快”:集合快、出击快、火场应变扑救快。

2.4管理制度化

苍南县在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实践中逐步完善了《苍南县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苍南县森林消防队员守则》、《苍南县森林消防待命制度》、《苍南县森林消防队安全制度》、《苍南县森林消防队伍训练制度》、《苍南县森林消防队伍装备设施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使队伍管理逐步规范化。

2.5森林消防队伍装备标准化

每支中队配备2台风力灭火机,1台油锯,1部手持对讲机,1个扑火专用工具库。每个队员1套扑火服,1双胶鞋,1个扑火钢盔,1把手电,1个水壶,1副手套。玉苍山森林消防队配备1辆森林消防车,没有车辆消防队扑火时费用由县林业局解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有1个标准化建设的指挥调度室,配备电脑、摄像机、指挥调度程序图等。

3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资金短缺

虽然乡镇每年投入森林消防资金较多,但与他们所担负繁重的森林消防任务相比资金缺口仍较大,直接影响了消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由于不能及时补充更新扑火工具,导致森林消防队伍扑火工具落后直接影响扑火技术与科技含量水平较低。

3.2森林消防队员工资少、待遇低

工资少、待遇低的现象导致队员不稳定,变动较大。一旦发现火情难以组织人员上山扑救,临时凑人数,易造成扑救人员伤亡,造成更大损失。

3.3缺少办公设施

下属森林消防中队没有自己的交通工具,直接防碍接警后不能及时出警,影响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不能开展正常工作。

4森林消防队伍有效整改措施

4.1加大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

建立森林消防扑火队伍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有关扶持政策,以稳定森林消防扑火队伍。每个单位在原有义务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基础上,建立1~2支专业扑火队,每年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演练,提高森林消防扑火队伍的素质和实战能力。实现快速、安全、高效扑救森林火灾。

4.2加强防火资金投入

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加大防火资金的投入,配备交通工具,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办公场所,设立基层指挥所专职人员,建立扑火物资储备库,备足扑火机具及时更新扑火机具,要足额落实,足量配置。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物资充足够用。

4.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交通、通讯设施的投入,加快林区无线通讯网络覆盖率,确保森林消防通讯畅通。特别利用康庄工程建设的有利条件,争取村村通公路,可对调度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4.4加强宣传

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利用电视、标语、条幅、宣传车等多种途径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特别加强对交通不畅、通讯条件差及偏远山区林农的防火知识宣传,增强广大群众了解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对提高森林消防扑火队伍人员社会地位,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格局。

4.5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生物防火林带是森林防火阻隔网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县营林部门要统一规划,在重点火险地段建立护林防火林带,在村屯四周及林缘交界处开设防火隔离林带,可有效地防止林火的蔓延。

4.6加强护林员监管

县、乡镇各级森林消防指挥系统要加大对护林员监管力度,打破生态护林员和防火护林员工资待遇的差距。

5结语

森林消防队伍组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得起,养得住,用得上”为标准,以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主线,以强化教育训练为手段,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努力达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快速反应、能征善战的森林消防队伍,在全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做出不懈努力。

6参考文献

[1]郑书辉.分析闽浙毗连地区森林消防现状及建议[J].绿色大世界,2008(6):90-91.

[2]谢志彤,吴仕军,郑书辉,等.试论苍南县风灾后森林防火应对措施[J].森林防火,2007(1):11-13.

[3]黄晓雯,郑书辉,吴仕军,等.苍南县林分结构与森林防火的探讨[J].绿色大世界,2008(4):110-111.

[4]刘荣启.万载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探讨[J].森林防火,2008(4):5-6.

[5]王东宁.浅析德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J].河北林业,2006(S1):24.

[6]程鹏.实行“三条线”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J].中国林业,2007(20):42-43.

森林防火机制篇6

关键词森林防火工作;问题;对策;浙江衢州;航埠镇

衢州市航埠镇下辖43个村。全镇总面积6595.27hm2,林地面积5579.93hm2,占84.6%,森林覆盖率83.4%。近年来,森林火灾虽然在逐年减少,但是森林防火形势依然严峻。现对该镇森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1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的村领导还存在思想麻痹。部分村主要领导对森林防火的认识不够,侥幸心理突出,重扑救、轻预防,各项预防和扑救措施未及时到位,造成森林防火被动的局面。二是宣传不到位。虽然各地方森林防火宣传通过广播、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是宣传还是不够深入、广泛,基层干部和群众防火意识比较淡薄,对老、痴、呆傻等特殊群体的宣传和预防措施不到位,对重要时段、地段的防火宣传及预防措施不力,违规野外用火现象较多,宣传教育形式比较单一,防火知识不能真正普及到群众中去。三是资金短缺。森林防火资金投入不足,扑火装备配备不齐,扑火队伍力量弱,防火物资储备不够。四是野外用火管理不严。野外用火管理不严,随意烧荒、烧田坎等违法用火现象十分严重,管护责任不到位。五是对肇事者查处不力。发生火灾火警后不能及时查处肇事者;而且对于查到的肇事者处罚偏轻,或处以少量罚款,或判以缓刑,特别是肇事者为高龄老人时,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无力赔付经济损失等原因,更为难办。六是培训不足。航埠镇虽然成立了森林防火应急小分队,但是队员扑火知识缺乏,实战能力差,特别是村级扑火队员更加缺乏扑火知识及自救知识,存在较大的扑救安全隐患。同时,镇、村的森林防火指挥员现场指挥扑救能力不足。

2对策

防火责任重于泰山。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森林火灾已成为破坏森林资源安全的头号杀手,严重威胁“生态航埠”、“平安航埠”建设。针对航埠镇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2.1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

一是加大标牌标语宣传形式的宣传力度,立足专业性、政策性和警示性的宣传;二是扩大宣传范围,可采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手段,采用专题讨论、案例分析等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三是要把森林防火的基本知识写入宣传小册,从幼儿和小学就开始教育;四是定期对林业企业的经营者进行森林防火知识培训,通过宣传教育真正唤起全社会联合起来,消灭森林火灾的意识[1-2]。

2.2建立联防体系,加强专职队伍建设

村与村之间应建立联防机制。如果各自为政,势必势单力薄,贻误防火工作。要充分发挥“一方有灾,八方支援”的精神,建立和完善联防机制,实行不定期情况通报,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森林防火要切实加强2支队伍建设,一是巡山护林队伍。要定时间、定地段、定职责,明晰巡山护林人员责权利,深化督查考核办法,严格执行巡山护林人员责任追究制,真正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山、落实到人。二是建立专职的扑火队伍,强化专职队伍的防火训练,提高实战水平,配齐配强消防设施,做好打硬仗、打大仗的人力和物资准备[3]。

2.3建立防火应急预案,强化火源管理

应以镇为单位,编制防火预案,要以火情受理、人员组织、物资调配、火场指挥、应急管理等为重点,研究制定一套完整的可行性的方案,这样才能做到临危不乱、从容指挥、科学扑火,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野外用火点多、面广、线长,必须坚持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基本方针,严格实行野外用火管理审批规定。在进行野外用火管理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各村根据各自农、林事活动情况,养成有禁有放、疏堵结合的用火习惯,从根本上管好野外火源,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2.4加大森林防火的资金投入

对于森林防火的资金投入应努力实现多渠道投入。多方筹措解决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要按照森林防火费用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元化、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以及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专户保管,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编制使用计划,用于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费用、扑火队伍建设、扑火设备购置、防火道、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安全责任奖励、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等项开支。同时,森林火灾扑救机制应有所转变。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将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和个人支付。对于火灾原因不明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通过这些措施和办法,森林防火应该会比原来有更大更多的资金投入[4]。

2.5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奖惩机制

完善相关制度,以解决新形势下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建立与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必须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考核力度,层层分解下达《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层层部署抓落实。各村应在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的前提下,体现本地特色,符合实际情况。做到由上而下形成一套有系统的专门针对森林火灾的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依。在内容上,应更明确责任机制,落实好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使得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能获得明确的奖励。对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或者扑救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违章用火和火灾肇事者,不仅要进行经济上的惩罚,还要进行法律制裁,真正做到“奖赏分明、责罚明确”。

3参考文献

[1]汪宁军,汤建华,李福来.宁东林区森林防火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陕西林业,2010(2):29.

[2]朱新明,杨登贵,毛家福.利用“村规民约”创新基层森林防火工作机制[J].森林防火,2010(1):26-29.